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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caipiao余晓钟 白龙:“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创新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06 06:34:41

  2019年我国石油和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分别为72%和43%,不断增强和攀升的能源需求需要借助于国际能源通道进入我国,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良好的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是世界能源合作、能源交易及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保证。现行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的局限性难以解决国际能源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问题,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和冲突事件不断发生。本文依托2019年4月在京确立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上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合作机制,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通道合作运行机制、畅通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创新进行探讨,并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创新的路径和方向给出相关建议,为保障“一带一路”国际能源跨境海陆通道的顺畅合作,创建良好的区域性能源合作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2020年初,爆发了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全球航空运输业、旅游业和零售业急剧萎缩,全球经济出现短期停摆和中期衰退,一季度全球石油需求量同比缩减5%,短期内需求下降达到1080万桶/日。我国在疫情的影响下,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均出现“断崖式”下跌,一月份石油天然气消费量下跌近1/3,影响了我国四大国际能源通道的能源供需平衡。从目前疫情趋势来看,疫情对能源消费的影响还将持续一段时间,2020年很可能会出现2009年后国际能源消费量的首次下降。在新冠疫情影响全球能源产业链终端消费市场之际,产业链上游端的全球油价调节机制发生崩坏,2020年3月初维也纳联盟(OPEC+)减产协议谈判破裂,以沙特和俄罗斯为首的能源产出国宣布减产协议到期后将扩大石油天然气产量。能源市场供需两头的剧烈波动,造成全球油价暴跌30%,WTI原油在4月20日跌至负37.63美元/桶,跌幅超300%,这是自2016年油价如坐过山车一般从85美元/桶跌落到26.05美元/桶以来,油价下跌最惨烈的一次,全球油气市场再次进入“寒冬期”,此次国际油价的剧烈波动必将造成能源市场的一次大洗牌,对全球能源合作以及能源通道合作机制产生重大影响。

  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国家安全保证的重要资源,多年来,世界各国围绕能源展开激烈角逐,争夺能源通道控制权。国际能源通道承担保障国家能源供需平衡的任务,世界能源通道合作一直受到世界大国的全球化能源市场战略和众多区域小国的地缘政治利益影响。比如中亚能源通道,五个独联体国家自1991年苏联解体后相继独立,域外大国对中亚内蕴的巨大矿产资源和“南上北下、西进东出”的战略地位虎视眈眈,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国家安全报告》强调中亚资源和地理位置重要性,表面上借助“9·11”事件反恐为由介入中亚安全问题,实则与俄罗斯争夺中亚地区能源资源控制权。我国的发展需求带来的巨大能源缺口,使得我国不得不将目光投向中亚这个世界油气富集区,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加入中亚能源竞争行列。中亚自身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并不稳定,“”政权运动、民族分离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肆虐,极大地影响了中亚国际能源通道的顺利合作,例如2009年发生俄乌天然气争端、2018和2019年土库曼斯坦向我国天然气供应不足事件等。中亚能源通道合作区域性争端事件的发生,其背后出现域外大国的身影,域外大国和域内小国的利益角逐形成了中亚整体趋于稳定、但小动荡接连不断的能源合作现状,看似平稳的中亚能源通道合作,背后存在涌动的暗流。

  能源合作不可避免地涉及地缘政治关系,能源通道成为国家政治工具和能源合作的重点关注对象。在欧洲北部,2005年俄罗斯和德国筹建波罗的海海上天然气通道,与欧盟委员会和美国特朗普政府发生争执;在中东地区,伊朗则凭借霍尔木兹海峡通道的绝对控制权与美国发生军事和政治对峙;在东南亚地区,马六甲海峡能源贸易带来的高额收益和海峡通道的战略地位吸引周边国家和大洋彼岸世界强国竞争海峡控制权。能源生产国的产量竞争和全球严峻的新冠疫情导致能源产业链供给失衡,全球能源合作焦点向能源贸易中间环节转移,因此,未来海洋各大咽喉通道和陆上能源通道的战略地位将会提升。国际能源通道的合作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大国间的能源竞争愈发锋芒毕露,国际能源市场洗牌引发的能源市场动荡使得以往我国能源贸易不顺畅和合作受限制的局面更加严峻。全球疫情蔓延和油价变化亦是危机与机遇并存,我国如何抓住机遇度过这段特殊时期,迫切需要研究在国际跨境能源通道合作中转变合作模式、创新合作机制。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的创新对于维持国际能源合作关系和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区域内能源合作规范的有序进行具有不可或缺的引导意义,对于我国成为能源强国和实现民族复兴具有非凡意义。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表现出庞大的需求量,与“一带一路”沿线丰富的能源资源形成互补,习先后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为人类共谋发展、共享繁荣规划了宏伟蓝图,影响和改变了国际能源通道的合作环境,这一变化为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的创新提供了新的环境和契机。

  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是指“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中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产销供需双方及利益相关者公认或默认的、通行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机制的出现是政治行为体为了应对某一领域不断产生的新问题而建立,带有明确的主观目的性、期望和利益诉求,而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则是国际机制在能源合作领域上的延伸,其中能源通道是指通过航运、陆路以及管道等方式为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稳定能源供应的线路,该机制的功能包括解决国际性和区域性争端事件、保障跨境跨国通道畅通、建立能源交易市场规则与标准、增强市场约束力和能源战略互信等。

  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十分复杂,根据合作目标、利益导向、参与国数量、主导国家以及建立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所产生的合作机制种类繁多。复杂性同时赋予机制内交流合作的灵活性和机制间相互博弈的竞争性,从而形成机制复杂体(Regime Complex)。基于不同视角,现行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可分为多种类型:

  按照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的合作主体数量可分为两类:双边合作机制和多边合作机制。双边机制是两个国家(或国际关系行为体)建立的一对一、常态化合作机制,是国际关系中最普遍的互动模式。一般而言,双边合作机制是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为了拓展能源进出口渠道、巩固能源合作关系、提升国际地位等共同利益诉求而建立的双边合作平台,例如中国与俄罗斯、卡塔尔、土库曼斯坦之间的领导人会晤机制和能源委员会。除此之外,存在竞争关系的两个主体围绕能源争端问题也会建立双边机制,例如2017年我国和菲律宾之间就南海问题构建的双边磋商机制(BCM)及签署的《职责范围》文件。在能源互信初期,双边合作机制存在较为广泛,但随着国际能源通道合作程度加深,合作范围拓展,双边机制主体少、沟通渠道单一的弊端就显露出来,这时已有的机制不能满足区域内的多方协调和资源调配的功能需求,为了保障区域内能源安全和能源供应的有序进行,区域内多个国家(或国际关系行为体)依据共同利益诉求建立能源合作体系,即多边合作机制,该机制拥有特定的准则制度,具有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上合组织(SCO)、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CAREC)等。多边机制是国际能源合作的主要框架,发挥引导者和协调者的作用,双边机制是大框架上的“砖瓦”,主要是解决能源合作中的新问题,二者相互协同维持国际能源通道合作的顺畅运行。

  按照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的主导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主导的国际或区域型能源通道合作机制,主要依托全球性或区域性合作组织,建立旨在加强国家间、机构间、民间与政府间能源安全合作的协调机制,如联合国支持中亚地区反恐、防止极端、民族主义建立的预防性外交和预警机制,保障全球能源可持续性发展及能源互通互联的联合国能源合作机制,上合组织(SCO)下的多边能源开发、能源贸易、能源运输安全的能源合作俱乐部;二是大国主导的能源通道合作机制,是世界大国为引领地区发展而建立的多国能源合作机制,例如美国的“新丝绸之路”(The New Silk Road)计划能源合作协议,印度打造中亚—南亚经济合作通道的“季风计划”;三是区域内国家主导的能源通道合作机制,该机制主要是区域内国家解决内部能源争端、能源通道安全、能源政策协调问题,例如,协商环里海油气争端问题的里海沿岸五国首脑峰会(Heads of the five countries bordering the Caspian Sea summit)和多边协议《里海法律地位公约》,以及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关于能源过境问题签署的协议和制度安排等。

  竞争是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建立与退出的重要表现,全球能源治理体系是在各种能源机制相互竞争中建立的,从“七姐妹石油贸易体系”迫使石油输出国报团取暖成立OPEC,再从石油输出国OPEC与石油消费国IEA的二十年“能源冷战”,再到欧洲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与美国IEA的竞争退出,长期的能源机制竞争、合作活动形成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15个多边框架下的能源合作和IEA在内的6个国际能源合作组织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能源治理体系对维护全球能源贸易稳定格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20世纪的老旧能源体系在能源大变革的新环境下暴露出了种种弊端。

  第一,机制成立背景环境改变,核心功能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小,IEA成员国施行提高能源采收率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部分国家从能源进口国转变成能源出口国,或者自身逐步实现能源供需平衡,导致IEA核心短期供给管理机制之一的紧急协调应急机制(CRM)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从能源进口国转变为占世界石油和天然气产量11.94%和20.4%的油气生产大国,并在2019年实现了国家能源净出口。第二,全球能源产量逐年提升,打破了旧机制的市场垄断,全球十大石油生产国中非OPEC成员已占半数,分别是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瑞典,OPEC垄断市场的能力越来越弱,特别是在大多数国家已实现能源进口多元化的背景下,OPEC只能通过和俄罗斯这种能源大国协作才能影响国际能源市场。第三,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发展成个别国家“一言堂”,机制内部纷争不断,例如,沙特经常以压倒性的石油产量来压制OPEC中的反对声音,逐渐将OPEC变成自己掌握话语权的跨国组织,内部成员国之间争夺减产配额、政治断交、切断贸易往来引发利益纠纷和区域政治纠纷,具体表现在卡塔尔和厄瓜多尔相继退出该组织。第四,现有国际能源机制监管不力,导致国际能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石油市场全球化程度高,但是透明度却不高,原因在于国际机制市场监察力下降,某些产油国的产出水平报告不正式和一些主要消费国的消费信息不准确,加之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利益影响丧失独立性,市场决策信息失真直接影响油气定价机制。第五,国际能源机制缺失主要能源国家的约束力,《能源条约》(ECT)是涵盖油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多类型能源包括勘探、开发、贸易、运输、投资等多领域的国际能源合作里程碑式的制度设计,但是美国设计制度却不参与,俄罗斯短暂参与后选择退出,大大降低了国际机制的治理能力。

  世界能源治理体系老化衰退,失去了对国际能源市场的调剂能力,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即“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在面对各种国际能源合作机制挑战的背景下,通过凝聚共识、“五通”建设、创新引领的行动纲领,顺应了国际能源合作发展的新趋势,积极重构全球能源合作新秩序,对歧视、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西方体系发起挑战,在全球能源治理体系竞争中胜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以促进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球能源安全为目标,为国际能源合作提供了新平台、新路径、新模式和新关系。

  在国际能源合作机制的主导和参与过程中,欧美国家与我国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展开了持续的竞争,先是在“一带一路”核心区域兜售能源安全一体化方案,试图在战略地图上钳制我国中亚能源通道,然后将“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关注重心转移到太平洋沿岸,通过散布“”“中国经济扩张论”等论调企图抹黑我国海外形象,挑拨我国与周边国家地缘政治关系,阻挠我国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发展。我国在多年与西方国家的能源合作机制博弈史中,海外某些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制度性要素的曲解,对能源合作表现出的不积极、不信任态度,以及与沿线机制之间的关系紧张和认知分歧,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主导和参与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的不足。

  第一,我国主导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如SCO、博鳌论坛、中非合作论坛等以及重点参与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这些机制在能源领域发挥各自的功能,促进多边信息交流,但是机制的碎片化现象导致了我国能源合作凝聚力和务实行动能力下降。第二,我国参与的能源合作机制存在局限性,我国早期能源合作以功能主义为起点,在国际能源合作机制中缺乏话语权,甚至遭受歧视,例如,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能源合作机制IEA将中国排除在外。由于缺乏国际机制影响力和控制力,中国在世界能源竞争活动中颇受掣肘,似有“无处发力”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之感。第三,能源通道合作机制欠缺强制性和规范性,不能有效监管机制合作主体的行为活动,从而引发合作机制的条约协议得不到有效落实,甚至出现违约情况,例如,土库曼斯坦因国内原因减少了我国用气高峰时段的天然气供应量,这不符合双边的管道天然气销售协议规定。第四,能源通道合作机制缺乏系统性,国际机制的功能划分越来越精细,需要严正有序的机制系统来协调由于功能层次和协作环节增加而导致的信息传递损耗和失真,降低机制管理的失误成本,例如,能源通道运行机制、畅通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因此,在未来的国际能源通道合作中,如何依托“一带一路”背景和国际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完善国际能源通道机制的规范和原则,增进机制间的沟通和协作能力是目前我国国际能源合作中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全球能源市场国际化,世界各国不可避免地成为世界能源新结构的建设者和参与者,在当前世界能源格局中,各国能源利益盘根交错、错综复杂。美国趁OPEC+联盟上游减产时期以非常规油气占领其原有的市场份额,国际能源市场长期供需失衡导致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卡塔尔等能源出口国经济不断下滑,沙特更是连年财政赤字。尽管近些年能源价格持续走低,但能源资源的竞争热度却居高不下。例如,在中亚这个世界油库的焦点上,美国谋求全球开放性的能源供应体系,俄罗斯打着借助“苏联余威”影响力把中亚变成“后花园”的算盘,欧洲列国则希望从中亚获得稳定的油气资源供给。与此同时,中亚是我国四大能源通道之一,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向西延伸的“第一站”,10年间从中亚进口天然气超3000亿立方米2。中亚地理位置很特殊,经中亚可北上欧洲,南下西亚可延伸至非洲,其南上北下、西进东出的地理位置属性也是竞争焦点,世界大国通过经济援助、贸易合作、机制协议等方式涉足这块亚欧大陆的中心区域,争夺中亚话语权。中亚与我国毗邻,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良好的地缘政治关系和能源合作关系是我国能源安全的保障。复杂的合作环境和重要的战略地位要求我国必须重视中亚地区能源合作,创新能源通道合作机制。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能源通道建设迎来高速发展,良好的通道运行机制是保证国际能源通道免受干扰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创新国际能源通道合作运行机制:

  根据霍尔斯蒂的国际关系“角色理论”,角色身份变化受政治角色表现对于其角色定位的影响,角色预期的变化源于国际政治因素对于其角色定位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经历了从能源出口国向能源进口国,从贫穷国家成为经济大国又迈向经济强国的转变,如今的我国已是世界第一大油气进口国、第一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发展、政治外交、文化建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影响力的提升引发西方国家对华恐慌情绪,部分国家通过多种手段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施压影响和干预,以期干扰沿线国家对华政策来阻碍中国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大国身份转变的中国实现能源诉求可以凭借不懈的增信释疑工作和灵活的多元化外交策略在周边地缘外交中寻找合作突破口,积极对接沿线国家发展规划,降低机制合作中的实质性阻碍和政治风险,构建能源通道合作新秩序。2020年1月《斜体字报》报道乌兹别克斯坦(以下简称乌国)境内出现天然气供应缺口,计划将于2025年停止天然气出口,而此前乌国于2018年已成立国家能源部,用以专职管理和协调燃料—能源领域相关事宜,乌国在2019年9月的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能源部长对话中,与亚开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讨论制定国家燃料动力综合改革方案。在中乌能源部长对话中,乌国有意愿将国内能源生产和运输行业分开,将非核心业务从国家石油公司中剥离,再以服务外包的方式吸引国外投资者,乌国的一系列举措表明是有计划的调整本国能源供应和能源结构。中亚独联体国家历史渊源深厚,国家能源政策上有很多相似点,并且存在独联体能源委员会这种区域内部小团体,乌国率先进行能源改革发展本国能源产业链,可能会刺激中亚其他传统能源出口国做出相应对抗、合作或跟随举措。我国进口天然气绝大部分来源于产量分成和能源长期贸易合约,中亚能源政策的转变对华影响甚大,乌国加强能源出口控制力度会促使国际油气公司在乌国的能源投资合作模式发生变化,产量分成合同市场份额向纯服务性合同和总承包(EPC)合约合同转移,中国获取资源的途径受到限制。我国临近中亚具备先天的地理位置优势,中亚能源市场重新洗牌产生的不确定因素使我国面临更多的战略选择,我国应当发挥地缘优势,借助“一带一路”,SCO等多边合作机制构建中亚能源通道合作运行新秩序,利用我国先进的能源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跨区域能源合作,提前对标他国能源规划,主动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能源市场合作新秩序。

  世界进入到“能源时代”以来,能源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军事保障与社会稳定,能源特别是油气资源越来越具有战略资源和外交资源的特性。20世纪90年代中亚独联体国家独立后,奉行能源立国方针和多元化能源外交策略,凭借丰富的油气资源迅速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但苏联时期的油气管网规划导致独联体国家建国后能源贸易通道不顺,向西向南出口能源需得借用俄罗斯管网,在能源、经济、政策上受俄罗斯掣肘。为此,独联体国家迫切寻求能源多元化出口策略,这与我国的能源多元化外交策略不谋而合,在多元化能源合作基础之上建立能源贸易关系,中亚获得了经济发展机遇,提升了国际地位,中国建立了中亚能源通道,但要注意资源国在能源合作深度融合进程中政治态度和政策方向的变化。例如,中亚某些国家对我国与其他投资国家的态度前后不一,对我国参与其国能源合作的条件越发苛刻,而对其他能源消费国则大开方便之门。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当慎重对待中亚能源合作环境的变化,在加深中亚天然气能源通道合作的基础之上,创新能源通道合作模式和建设多元化(油气、水电、光伏、核能等常规和非常规能源)能源通道合作运行机制。尽管油气和核能机制以国家政府层面合作为主,水电和光伏机制以企业和政府合作为主,但是这些机制的运行需要在其他国际监督框架下进行,例如,中美法日俄的全球核能合作伙伴(GNEP)和《中巴能源合作协议框架》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监督,塔吉克斯坦与中国水利水电集团签署的《杰拉夫尚河亚湾水电站开发合作协议》以及新疆“中国—中亚科技合作中心”受到SCO监督。“一带一路”倡议是一种全方位的能源合作机制,根据协同效应(Synergy Effects)和产业集群效应(Industrial Cluster)理论,一定空间范围内产业高度集中的整体产生的效益大于所有独立个体效益的总和,创新油气、水电、光伏、核能等多种能源通道运行机制,形成互为补充的多元化能源通道协同运行机制,比单一的运行机制更稳固,运行效率更高。在协同合作运行机制下,能源供需双方依存关系得到加深,结合具有资源贸易、技术研发、人才培训、设备制造、金融融资等多要素的国际能源产业园区合作模式,最终形成能源与进出口贸易结合、能源与政策结合、能源与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能源与资金结合的多元化能源通道合作运行创新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版图快速延伸,“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能源通道合作机制不可避免与沿线国家其他能源合作机制交叉重叠,需着力促进能源通道合作机制与其他合作机制融合。目前,“一带一路”海陆两线国家推出的单一国家或区域型合作机制包括:印尼“全球海上支点”、蒙古国“草原之路”、欧洲的“容克投资”和亚欧经济联盟等,这些机制有的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能源合作机制相互契合,有的则相互竞争,归根结底是由于不同机制拥有各自遵循的原则、核心价值和行事程序,这种现状使得同领域内的不同机制钳制,难以发挥“1+12”的功能。为了避免发生机制内耗和失灵现象,“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能源合作机制与国外能源合作机制有必要实现机制融合,通过机制互动过程增加同质性和减少差异性是机制融合的关键。如何实现天成caipiao机制融合,发挥我国能源通道合作机制与其他机制的协作效应:第一,应当发挥融合媒介的作用,在我国机制与国外机制合作过程中,我国政府应当与外国政府以官方文件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需要遵守的标准准则,在我国重点参与以及主导的国际合作平台中聚焦“一带一路”话题,提升我国能源合作机制要素的知名度;第二,应当发挥融合路径的作用,国际能源合作组织在处理国际能源争端时有系统的章程和解决方案,例如IEA,我国可以通过学习和模仿的方式向国际机制靠齐,通过指导和传授方式向融合对象传输我国机制先进的理念和制度,并且辅以为融合对象提供资金投资、扩大贸易进口等合作优惠方式予以鼓励;第三,应当发挥融合政策的作用,始终保持我国合作机制相对于他国机制的优势性,例如先进的机制理念,雄厚的资金和广阔的前景等,在合作过程中展示出自身优越性,同时,提升增信释疑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我国“一带一路”共建、共享、共赢的理念深入沿线国家人民群众心中,形成牢固的社会基础。

  设施联通是“五通”核心内容之一,目的在于提高沿线国家间物质、信息的交流速度和覆盖广度,提升国际贸易资源交换的安全性和便捷性。设施联通的重点在于通道设施和信息体系建设,立体网状化的能源输送线路和开放高效式的信息交流体系,是“一带一路”国际能源通道畅通的基本保障。

  设施联通是保证国际能源通道畅通的基石,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衍生的多边合作组织和融资平台建立通道设施建设合作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六路多港”的建设力度,加快能源新通道建设的探索速度,特别要开启北极能源通道,以缓解多年来海上能源通道不畅通的问题。2019年我国通过海上能源通道进口液化天然气(LNG)6025万吨,同比增长12.2%;进口原油1.48亿吨,占全部进口量的29.3%。从目前我国油气市场情况看,未来LNG的进口量会进一步增长。我国进口LNG主要通过海洋航线依靠船舶运输,进口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和卡特尔等中东阿拉伯国家,澳大利亚毗邻我国南海航运节点少,但阿拉伯国的进口能源需要经过霍尔木兹、马六甲等咽喉水道,航线途经恐怖活动、海盗活跃区域,面临供应港安全和海洋航线安全问题。所以,改善我国海上能源通道合作现状是能源通道畅通机制创新的关键。基于此,应借助中缅、中亚、中俄等国际能源通道建设管理与风险防范经验,积极筹建“冰上丝绸之路”能源新通道,论证“新冰上丝绸之路”能源通道建设的可行性。早在2017年中俄两国提出开展北极航道合作,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的倡议,随着北极冰川融化速度加快,北极可通航的时间也越来越长,为亚洲国家开展“冰上丝绸之路”创造了契机。新航线的开辟将欧洲至东亚的航行时间缩短30%,同时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才水平、科学技术的提升,不健全的海运保障体系和高昂成本带来的风险将会逐年降低,“冰上丝绸之路”的商业化价值将会提高天成caipiao。新航线的开辟将缓解我国对咽喉水道的依赖,打破西方大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封锁,增强我国北极圈的能源通道合作话语权,同时改变亚洲乃至世界能源供应格局。油气管线年世界与中国能源展望》认为2050年世界天然气需求将达到5.6万亿立方米,其中40.5%的增量来自亚太地区,全球年均增长1.4%,而我国年均增长3.8%左右。从近三年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持续走高的现实来看,天然气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依赖进口增长,满足国内需求的市场格局难以改变。我国在2017年发布的《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中强调强化和改善四大能源通道,坚持进口渠道多样化,内外兼顾,水陆通道全面发展。因此,首先要加快与俄罗斯的密切谈判合作,将中俄西线天然气管道建设尽快落地,对接我国“西气东输”管网,降低咽喉水道对我国能源进口的压力;其次深入研究印度曾提议的西亚—中亚—南亚—中国能源通道建设的可行性,加快中亚天然气管线D线、中巴原油管线等能源管线的建设速度。公路铁路方面:以城市为中心,加强资源区块、产业聚集、合作贸易园区骨干线路建设,形成以海陆空大通道和信息高速路为框架,以功能性重大能源设施工程为依托的互联互通能源网络。

  “一带一路”倡议已发展成全球性合作倡议,除了欧洲发达国家和少数世界强国,大多数合作伙伴是经济不发达、基础设施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合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6年来我国同“一带一路”国家在港口、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等领域开展合作。例如横跨亚欧大陆的中欧班列的德国杜伊斯堡DIT场站物资集散地,巴西的P67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莫桑比克的马托浦大桥等,除此之外,我国在俄罗斯、非洲、中东等“一带一路”合作地区广泛开展能源基础设施合作,打破地域因素造成的市场封闭性,扩大市场现有容量,为国内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奠定物质基础。通过区域产业要素与国际市场融合,结合我国优势产业、技术管理要素建设“一带一路”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产业合作园区是政府和市场的有机结合物,涵盖了资源、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是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的合作平台。截至2017年末,我国同44个国家建立了99个合作园区,包括炼油化工、技术研发、装备制造、金融、物流等领域,覆盖面积广,产业门类多。跨境合作园区具备地域聚集性、产业扩散效应、产业导向性和周边辐射效应的特点,本身是各类产业要素的汇聚焦点,所以也是区域信息的汇聚焦点。2020年1月在“一带一路”大框架下成立了“一带一路”产业园区联盟,整合了中亚、欧洲以及非洲等国际合作园区的优势资源,将国内外能源、制造、金融等产业链的企业和政府机构串联在一起,本质上构建了能源通道合作的对接点。“一带一路”沿线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的提升可以依托类似于产业园区联盟机制这种次级多边合作机制,将“一带一路”沿线信息汇聚焦点联系在一起,形成“一带一路”产业信息带,有利于提升沿线国家资源共享程度和信息交换速度,促进能源通道合作转化为能源产业经济。

  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流通、不共享是导致机制失灵、合作失败的主要因素。信息共享是合作的基础,打破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方式,能有效提高组织运行效率。2008年中俄能源对话机制的建立打破了两国间由来已久的“信息孤岛”问题,打通了能源上下游企业和俄罗斯政治精英阶层的交流通道,双方天然气合作的谈判进程才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为中俄能源通道建设和能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信息共享有利于调节能源供应前端和消费终端,形成供需动态平衡,2020年初我国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天然气消费量同比往年月均消费量下降80亿立方米,但是通过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建立的对话交流渠道,及时提供终端消费市场数据,最终与哈萨克斯坦达成在第一季度供应量降低20%~25%,而全年对华供应量不变的协议,中哈双方快速反应避免了中亚进口天然气过剩的局面。实践表明,信息的反馈频率越高和互动交流速度越快,信息孤岛数量也就越少,彼此联通的合作单元拥有更多的时间和更快的速度谈判协商改变未来合作方式。能源通道信息开放共享机制应在SCO、金砖国家(BRICS)、“一带一路”倡议等框架下拓展完善,抓住各国信息共享契合点与国际电信联盟(ITU)、亚信会议(CI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机制,加强能源信息合作,促成各国能源信息更大程度的开放和共享,为“一带一路”国际能源通道畅通机制创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习在国家安全观中指出,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国际能源通道争端的解决,既要依托于整体性、系统性的国际能源通道法律体系,更要建立“一带一路”能源通道国际区域争端解决的协同机制。

  加快相关能源核心法律建设,完善能源通道法律制度体系是能源通道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的基础。德、美、英等世界发达国家于20世纪末建立能源供应保障法律体系,而我国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着手构建,但时至今日,能源保障法律体系依旧缺乏相关能源核心法律,其中《能源法》处于送审阶段、《石油天然气法》处于起草阶段,造成我国能源市场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监管,能源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得不到完备法律体系保障。在能源通道合作的国际化进程中,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才能着实有效的解决、处理和减少能源通道争端事件,所以,构建国际能源通道法律制度体系刻不容缓。应吸收各国经验教训,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点,创新立法方式方法,向生态化、系统化的方向构建能源通道法律制度体系。国际性能源法律和法律合作机制是处理能源通道争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厘清权责的方式,在我国与土库曼斯坦、菲律宾两国的争端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不顺畅和高难度反映出我国国际性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基于此,在国际化能源通道建设中保障我国能源合作合法利益,应在中方主导和参与下完善更多国际性能源通道法律保障体系。可依托APEC、东盟“10+3”建立中国—亚太能源通道法律保障体系,依托“一带一路”和欧亚经济联盟(EEU)、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China-CEEC Cooperation)建立中国—中亚—中欧能源通道法律保障体系,依托SCO能源俱乐部和OPEC建立中国—西亚能源通道法律保障体系。以中国—亚太能源通道法律保障体系为例,《中国的亚太安全合作政策》白皮书中指出亚太地区形势趋好,次区域合作蓬勃发展,我国参与的亚太多边机制众多,包括一体化经济合作机制(APEC、东盟“10+3”与东盟“10+6”)和沟通对话机制,如亚信会议(CICA)、亚洲合作对话(ACD)、太平洋岛国论坛,亚太地区的海上能源通道法律体系有《联合国海洋公约》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作为务实合作基础,我国可以借助“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强大号召力,以中方为主导,在不影响原有机制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对接亚太多边合作机制,构建中国—亚太区域通道法律保障体系,签署具备原始性、宪法性功能的条约与协定。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应以多边机制为合作基础,在多边机制架构、安全理念、政策主张、地区热点问题中寻找合作契机,打破西方国家在国际性能源法律和仲裁机制上的垄断地位,制定更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和适合发展中国家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大致分为两种,一种受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DSB)和国际能源争端解决机制(ECT),另一种是常规争端解决机构,例如常设仲裁法院(PCA)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这些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争端事件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完善能源通道争端解决机制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在各种能源争端解决协作机制中提倡自己的能源安全观,提升保障能源安全、解决能源通道争端在能源合作机制中的分量,强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和国际能源法律体系的立法话语权,建立符合“一带一路”倡议要求的能源通道争端解决机制。2019年4月北京召开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确立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为国际能源争端解决机制创新创造了新平台和新空间,通过新型的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可以把能源通道争端解决机制以处理能源争端问题为纽带逐步向经济、社会、军事、安全争端等领域延伸,形成全面争端解决合作机制。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例,以能源谈判代表会晤为基础将能源通道合作向贸易、经济、人文、军事等内容扩展,依托两国高层次领导人信息畅通渠道建立双边安全合作及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全方位的能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增进中俄能源合作互信,降低地区冲突发生概率。同理,采用“中间开花,连点成线,汇线成面”的能源通道争端解决机制和安全合作机制建设策略,将中亚、西亚、欧洲能源通道争端解决机制由双边安全合作机制逐步向区域性多边安全合作机制延伸,形成横跨亚非欧的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协作机制。针对能源通道中区域性冲突和范围性争端事件,可借鉴“里海能源角逐”中环里海五国的处理经验。

  国际能源争端事件除了围绕能源资源发生的竞争,还表现在处理争端事件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一旦发生了能源争端事件,由于机制复杂体的存在和机制背后主导主体差异性的缘故,不同争端解决机制会得出不同政治导向和利益导向的裁决结果。国际制度竞争指的是某一国际制度为了削弱和替代另一国际制度所开展的竞争性行动,这种机制竞争性行动一般有三种结果:第一,不完全竞争退出,竞争双方弱化了削弱和替代对方的目标,全面竞争行为趋缓;第二,完全竞争退出,竞争双方完全放弃了削弱和替代对方的目标,从竞争转而开始合作;第三,竞争者退出,竞争行为以某一方竞争者在该领域中的完全消融而结束,达到替代的目标。20世纪70年代OPEC和IEA的“能源冷战”是国际能源机制竞争史上比较经典的例子,OPEC以提升油价获取更多利益为目标,IEA以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机制建立目标的差异决定了二者竞争的必然性,石油输出国和石油消费国两大阵营通过施行提价保值战略和紧急石油贡献机制等措施来控制石油价格和提升自身影响力,从最初态度冷漠带有敌意的二十年冷战,到共建全球能源体系的治理伙伴关系,是从竞争者退出到不完全竞争退出再到完全竞争退出的过程。我国“一带一路”机制的功能属性与OPEC、IEA、国际能源论坛(IEF)等国际能源机制相比,具有全新的内涵和意义。市场的变化和内部矛盾加深使得老旧机制不能满足当下国际能源市场的需求,例如OPEC石油配额体系功能的衰弱,内部竞争导致卡塔尔和厄瓜多尔的相继退出,IEA成员国由消费国变成出口国,核心机制(紧急石油贡献机制)名存实亡等,“一带一路”机制的出现是顺应国际新形势而产生的,是国际能源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页岩革命和新能源发展使得美国在国际能源市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美国从强权主义和民粹主义出发处理能源争端事件,借助其庞大国际能源、经济和军事影响力对其他国家施以经济制裁和贸易禁运,迫使资源国和消费国就范。2019年成立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成员国,囊括能源出口国和能源消费国,开展包括油气、核能、新能源等全部能源类型的合作,与旧能源体系相比,形成了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投资、能源贸易、能源金融等功能在内的完整能源闭环,大大强化了中小型资源国和消费国在国际能源大国和能源合作机制中的线年发布的《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详细规定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的建设方案,降低了机制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理念使得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竞争力,并得到“一带一路”国家的积极响应。

  基于能源通道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世界各国围绕“能源大蛋糕”展开激烈的利益角逐。国际能源通道可持续性合作的动力不是责任分担和人才技术,而是利益分配,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才是跨境能源通道长久合作的真实动力。因此,基于国际能源通道利益分配优先的本质属性,利益分配机制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020年3月OPEC+减产合作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际能源市场利益分配不均,2019年美国原油产量高达1200万桶/日,OPEC+减少油气产量损失的市场份额大部分被美国非常规油气侵占,减产十年间,美国国际原油市场份额从8.7%增加到18%。OPEC+本着通过减产达到提高油价的目的,却使美国成为减产协议的最大赢家,沙特、俄罗斯和美国的利益争夺积怨已久,恰逢疫情的催化将油价推向深渊。油价下跌对我国、韩国等能源消费国是利好的,2019年我国原油和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分别为72%和43%,能源进口外汇支出2150亿美元,低油价将为我国节省1100亿美元的外汇。美国蝉联历届世界银行行长,全球大部分的能源资源通过美元结算,长期的美元计价和美元霸权使得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了能源市场的定价体系。例如,OPEC曾通过控制国际油价在低位状态来打压美国页岩革命,但是美国利用金融手段,通过操纵美元汇率化解了攻势。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结算货币使中国的能源贸易和经济稳定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借助此次能源贸易外汇额落差,完善我国外汇储备体系,有利于维护国际贸易收支平衡、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和提升金融运作能力。此外,美股两周内4次熔断和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美国万亿美元救市计划表明美元对世界经济控制力的减弱和美元—石油机制的崩坏,此时正是发展人民币—油气机制,扩大人民币影响力的关键时机。我国建立的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在国际能源期货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已和俄罗斯、中东国家达成人民币石油期货的进口协议。美元—石油机制的萎靡是我国扭转美元对中国经济不利影响的重要契机,借助金砖银行和“一带一路”倡议多边合作机制,扩大人民币—油气机制影响力,逐步打破美元—石油计价体系,随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将会推动公平公正的油气交易定价体系会重构。

  中俄能源通道合作伊始,双方在油气田开发权和终端销售权分配问题上争执不下,西方国家地缘政治扩张和美国对俄遏制政策迫使俄罗斯能源外交政策“向东转”,与我国能源进口多元化策略对接,随后中俄对话机制的建立加快了谈判进程,从而开启中俄能源通道合作新篇章。中俄能源通道合作的成功在于双方积极协调能源外交政策,为能源合作利益分配的深层讨论提供了契机。在全球能源合作贸易链中,商品的利益不再是一个国家单独享有,跨境能源通道利益包含多个主体多种生产要素价值,其利益分配一直是能源通道合作中的难点。每个生产要素在生产活动运转中创造的能源附加值和承担风险大小不等,根据生产要素禀赋理论,稀缺的生产要素可以产生独一无二的价值,特殊价值增值和价值增量只有特定要素产生,例如,能源价值链中技术和市场要素的价值增量和风险大小显然高于储运要素。所以,能源通道的利益分配可以将价值增量作为主要参考依据,风险大小作为辅助参考依据,以泽森议价模型理论和博弈理论为指导,建立公平公正的多边利益分配机制。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在各自利益最大的目的下展开竞争,容易造成“多方共输”的结局,利益分配机制的协调重点在于竞争的利益分配,通过保障弱势方的利益来达到整个利益分配系统的协调,实现国际能源通道合作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最大化。

  国际能源通道合作双方以“照付不议”(Take or pay)的长期合同为主,长期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时间跨度长,持续时间长达十几甚至二十年。我国在2014年以前,在高油价环境下签订许多油气合作的长期合同,当时市场原油价格基本维持在100美元/桶左右,几乎是如今低油价的3倍,高价进口的油气提高了我国制造业、工业等领域的生产成本,降低我国对外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对于油气依存度越来越高的我国非常不利。国际能源市场油价暴涨暴跌、公共性卫生事件席卷全球、美股4次熔断引发金融恐慌,“全球贸易紧张化问题”愈演愈烈,能源合作的不可控因素越来越多,对我国能源通道的稳定发展形成了巨大挑战。针对能源合作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应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和SCO多边合作机制下的基金、机构建立国际能源通道补偿性合约机制,该机制对非预见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条约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提供问题解决平台和规则,与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相呼应,可以提升我国对能源价格的议价权利。例如,2020新冠疫情蔓延对全球油气市场的冲击,全球油气消费市场持续低迷,在不可抗力条款的基础上通过补偿性合约机制提供的渠道,鼓励我国能源企业与国外能源公司复议能源价格,减少或者停止高价油气的进口。引入补偿性合约机制约束在增加我方议价筹码的同时避免了西方机制的介入,使得合作主体的复议环节更加公开公正,合约方补偿内容可以是已签能源合同的进口量、进口价格和合约时天成caipiao间的改变,或者是按照一定标准在后续能源购买价格,运输方式费用,以及其他能源衍生合作领域,给予相对亏损方的经济补偿和政策优惠。

  “动荡”一直是中亚和西亚地区的代名词,从双泛主向三股恶势力演变,危害地区安全和稳定,近些年来双泛主义沉渣泛起,不断向周边国家蔓延美伊对峙导致中东地缘风险居高不下,由政治、社会、经济环境等种种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引发的政局动荡和民心不稳,已经严重影响到海陆能源通道的安全,国际能源通道处在大小不同、种类繁多的风险之中。为了应对能源通道合作风险,应创新能源通道风险分担机制。

  国际能源通道的风险多种多样,一般分为运营业务、财务和法务风险几类。这些风险受人文、经济、政治和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何快速准确的识别各类风险并且判断出此类风险承担主体和选择预防处理手段,需要构建专门的跨境项目合作风险管理体系,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对能源通道合作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对能源通道运行的运营业务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快速识别判断风险发生时出现纰漏的环节,弄清风险来源;二是构建财务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成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对跨境能源通道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动态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分析;三是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机制,跨境能源通道合作囊括多个国家,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直接造成项目合同终止,通过该机制帮助识别合同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并提供预警和规避手段。通过建立完备的国际能源通道风险识别机制,在国际能源通道风险发生之时,准确及时识别风险类型,为风险分担机制选择、风险处理提供决策支持,降低风险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一带一路”能源通道合作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方利益诉求和发展目标存在差异,而风险分担容易产生责任推卸,需要建立长效的风险责任承担监管机制以落实风险承担主体。从能源通道项目各阶段分析,通道建设投资阶段,设置项目投资者准入机制和差异化准入门槛,降低合作项目实施不可控风险。项目运营和项目结尾阶段,建立运营风险联合监管机制,降低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非系统风险。从能源通道合作关系角度,合作主体从初期关系探索,到关系建立,再到关系成熟,根据合作互信程度和合作风险强度建立差异化风险监管机制。从能源通道合作方式角度,跨境能源合作应坚持以投资为主,采用联合开发的方式避免一方垄断,同时建立能源—金融一体化协同风险分担机制。依靠“一带一路”倡议多边合作平台,以双边合作组织为枢纽,以国家间能源合作协议和监督机制为制衡,以互利共赢的开放式发展为指导思路,建立能源通道风险责任监管机制、运营风险联合监管机制、差异化风险监管机制和一体化协同风险分担机制的四维能源通道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国际能源通道建设和能源通道安全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最严峻的国际挑战。本文在新冠肺炎全球蔓延、油价暴跌和世界经济萧条的背景下,为我国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能源通道合作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当然,与其他合作机制一样,“一带一路”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要在全球推广和广泛运用,需要国际能源合作模式、合作平台的集成创新,并要形成沟通对话、信任合作、过程协商的多元主体互动机制。研究表明:中国应继续加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深化海陆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创新探索,拓展中国能源进口渠道多样化,通过国际能源通道合作运行机制、畅通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全方位协同创新,切实解决国际能源通道合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余晓钟 白龙:“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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